政策與程序
1. 引言與詮釋
1.1 目的
Anovité 透過獨立合作夥伴銷售其產品。本《政策與程序》(以下簡稱「政策」)闡明 Anovité 與其合作夥伴之間的關係,並訂立可接受的商業行為標準。 本《政策》旨在維護 Anovité 商業機會的完整性,確保每位合作夥伴的行為符合法律與道德規範,並保護公司及整個銷售網絡免受任何單一未遵守規定的合作夥伴所造成的法律及聲譽損害。 每位合作夥伴均有責任閱讀、理解並依照《政策》的最新版本進行營運。任何 Anovité 獨立合作夥伴均受合約約束——該合約由《合作夥伴協議》、《政策與程序》、《薪酬計畫》以及任何適用的《國家附錄》組成,各文件均會不時進行修訂。 在 Anovité 書面批准此項註冊後,夥伴現有的協議將繼續有效,並透過商業實體進行運作。
1.2 定義
大寫術語的定義以首次定義處及下文列表中所載之含義為準。若某術語在「國家附錄」中定義不同,則該附錄在該市場內具有優先效力。
- 合作夥伴/獨立合作夥伴:指其註冊申請已獲本公司接納,且協議狀態有效的個人或實體。
- 客戶:指購買 Anovité 產品供個人使用,且未註冊為合作夥伴的人士。零售客戶與 優先/批發客戶是《獎金計畫》中定義的子類別。
- 下線/組織:在您的贊助線中,由您招募並列於您下方的合作夥伴。
- 贊助關係(LOS)/系譜:由本公司彙編之紀錄,載明贊助關係、卷宗及聯絡資訊;依據第 4 條規定,此屬機密資訊及商業機密。
- PQV(個人合格銷售額):根據《獎金計畫》之定義,指您自身購買及您親自招募之客戶購買所產生的點數價值。
- 「活躍」狀態:在連續五(5)週期間(當前佣金週加上前四週)內,持有至少 50 PQV。 若未達到該門檻,則視為「非活躍」狀態。在「活躍」期間,各支線中未配對的獎金量將每週結轉,且無上限;當會員轉為「非活躍」狀態時,兩支線中所有累積但未支付的獎金量將被沒收,且不予結轉。詳見《薪酬計畫》。
- 獎勵銷售額/可計佣銷售額:計算佣金的依據;依產品而異,且不包含入門套裝、銷售輔助用品、運費及稅金。
- SmartShip:可選用的自動定期訂購程式。
- 可再次銷售:指未開封、未使用、仍屬現行產品、無損壞,且包裝完好,可在適用之退貨期限內以原價重新銷售之商品。
1.3 合約之修訂
鑑於法律及商業環境的變動,Anovité 有權酌情修訂本合約,包括價格及獎金計畫。 修訂內容將於本公司發布通知(透過官方網站或合作夥伴後台系統、電子郵件或其他合理方式)後立即生效,且不溯及既往適用於生效日期之前發生的行為。您於生效日期後繼續經營 Anovité 業務或接受佣金,即視為接受經修訂之《合約》。
1.4 獨立承包商身分(重述)
第 1.2 節中的獨立承包商條款在此予以納入,並適用於本文件全篇。您應在符合《合約》及適用法律的前提下,自行設定目標、工作時間及工作方式。
1.5 條款的可分割性、放棄權利及延遲
若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則僅該條款(或有瑕疵之部分)應予剝離,並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盡可能貼近其原意予以修正;其餘條款仍繼續有效。 本公司未執行任何條款,並不構成豁免;豁免僅在經授權高階主管簽署之書面文件中方為有效,且對某項違約行為之豁免,並不構成對其他違約行為之豁免。 對於因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範圍之事件(不可抗力)所導致之延誤或未能履行,本公司概不負責,此類事件包括自然災害、勞資糾紛、戰爭、社會動盪、供應中斷、大流行病及政府行為。
2. 成為並維持「會員」身分
2.1 資格條件
要成為副會員,您必須:
(a) 須已達到您居住之州、省或國家所規定之成年年齡(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低於 18 歲);
(b) 居住於 Anovité 已正式開設的市場內,並獲法律授權在該市場內經營業務;
(c) 提供您的法定姓名及有效的政府稅務識別號碼(在美國,為社會安全號碼或雇主識別號碼;在其他市場,則為《國家附錄》所要求的當地等同號碼);
(d) 提交完整的報名表並接受合約;
(e) 提供一個尚未與其他 Anovité 帳戶關聯的獨特實體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及付款方式(須遵守第 2.7 節所述的家庭規則);
(f) 不得為 Anovité 的僱員、高階主管或董事(或其配偶/同居伴侶);
(g) 過去 7 年內未曾因涉及詐欺、不誠實或暴力行為而遭判處重罪(其餘定罪將視個案情況審查);以及
(h) 符合適用之《國家附錄》中載明的任何其他資格標準。
2.2 加入無需購買;入門套組
成為或維持「合作夥伴」資格,無需購買任何產品或支付任何費用。註冊僅需填妥註冊表格並接受《合約》即可。 任何入門套組均以成本價出售,不包含可計入佣金的銷售額,且可依據第 8 條規定辦理退貨。獲利機會取決於向終端消費者銷售產品,而非來自註冊費或合作夥伴的採購。
2.3 客戶與合作夥伴
Anovité 鼓勵向非合作夥伴的客戶進行正當的零售銷售。合作夥伴應向客戶提供產品,且不應聲稱必須以合作夥伴身分購買產品才能使用該產品。
2.4 商業實體
您可透過提交「商業實體登記表」及所需稅務文件,以公司、有限責任公司(LLC)、合夥企業或信託(以下統稱「商業實體」)之形式營運。所有所有者及負責人須就該實體遵守本合約之義務,以及對 Anovité 之任何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增減負責人或變更實體類型,均須事先獲得本公司書面批准。變更實體類型不得用於規避第 2.7 條、第 4 條或第 5 條的規定。
2.5 期限、續約、暫停及恢復
本協議期限為一年,並將每年自動免費續約。無需繳納註冊費、續約費或恢復資格費。若合作夥伴的帳戶已轉為「非活躍」狀態,只需恢復至「活躍」狀態(達到所需的 50 PQV),即可重新啟用帳戶——無需支付任何恢復資格費用。 本公司得依據第 2.1 條、第 2.6 條、第 3 條之規定,或因帳戶處於非活躍狀態,或依據第 12 條之正當理由,暫停或終止帳戶,並將下線移交;終止後重新註冊須遵守第 5.4 條之規定。
2.6 每位合作夥伴僅限經營一項業務
任何人不得在超過一家 Anovité 企業中持有所有權權益,亦不得從超過一家 Anovité 企業領取報酬,惟經明文許可者除外(例如:真實的繼承; 因婚姻而產生的獲准第二項業務;或於符合「皇冠鑽石執行長」資格後,依據《薪酬計畫》所獲得的一項或多項「重返事業」職位)。
2.7 家庭規則
除第 2.6 節允許之情況外,同一戶成員不得在超過一家 Anovité 企業中持有權益。「同一戶」係指居住於同一地址,且因血緣、婚姻、同居關係或收養而具有親屬關係,或以其他方式作為單一經濟單位運作之個人。 符合所有資格要求的成年子女可持有其自身的協議。不得透過使用親屬姓名、實體或任何其他手段來規避此戶內規定。
3. 經營業務
3.1 一般行為準則
您必須維護 Anovité 的聲譽;遵守所有適用法律;以誠實且公平的態度對待客戶、潛在客戶及其他合作夥伴;並避免任何欺騙性、誤導性、違反道德或施加過大壓力的行為。對於您所發表的、未載於 Anovité 現行官方資料中的所有陳述,您須承擔責任。
3.2 廣告與品牌使用
您可以使用公司核准的現行宣傳資料來推廣 Anovité,亦可自行創作個人內容,惟該內容必須符合本政策規定,且內容真實且有據可依。您必須在所有商業溝通中表明自身身分為「Anovité 獨立合作夥伴」。您不得製作任何篡改 Anovité 產品標籤、暗示公司認可您的個人內容,或與 Anovité 官方企業通訊造成混淆之宣傳材料。
3.3 社交媒體
若您在社群媒體上推廣 Anovité,您必須:
(a) 明確表明您的身分為「Anovité 獨立合作夥伴」;
(b) 不得直接在社交平台上完成銷售或註冊——請連結至貴公司提供的複製網站;
(c) 遵守各平台的使用條款;
(d) 不得建立任何可能使合理人士誤認為是 Anovité 官方企業帳號的個人檔案、暱稱、頭像或頁面;
(e) 在任何推廣產品或商機的貼文中,須依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背書規則及當地相應規定,披露您與 Anovité 之間的實質關聯;以及
(f) 請保留您所發布內容的紀錄,因為本公司可能會審查合作夥伴的社交媒體(直接或透過監控工具),以確認是否符合規定。
使用者見證及使用前後對比內容必須真實、具有現行佐證,且須符合已核准的宣稱;必須揭露使用期間及任何其他相關因素;不得經過修圖或使用庫存圖片;且必須顯示同一位可辨識的人士。請參閱第 3.6 節。
3.4 家譜的保密性(參見)
家族譜系及下線資料均屬第 4 條所規範之機密資訊及商業機密;濫用該等資料構成重大違約,且該違約效力於合約終止後仍持續有效。
3.5 複製網站、網域及線上行為
Anovité 的線上推廣必須透過貴公司提供的複製網站或經核准的管道進行。您不得:在網域名稱、社群帳號、電子郵件地址或付費搜尋的顯示網址中,註冊或使用 Anovité 的名稱、商標,或任何易引起混淆的相似變體; 在第三方市場平台或拍賣網站(例如:Amazon、eBay、Walmart.com、市場平台/「買賣」群組)上銷售 Anovité 產品;使用隱藏與 Anovité 關聯性的「隱蔽」廣告;或進行垃圾訊息發送。 點擊付費廣告及橫幅廣告必須導向您的複製網站,且不得暗示您即是企業官方網站。任何違反本第 3.5 條之行為,均可能導致您喪失已直接向 Anovité 註冊之任何 Anovité 網址。
3.6 產品、健康及比較性宣稱
您僅可提出當前 Anovité 官方資料中所載的產品聲明。您不得明示或暗示任何 Anovité 產品能診斷、治療、治癒、緩解或預防任何疾病或醫療狀況,亦不得聲稱該產品可替代醫療照護。 您不得將產品呈現為藥物、作出缺乏充分且可靠科學證據支持的聲明、分享或轉發含有此類聲明的第三方內容,亦不得聲稱或暗示產品已獲得政府批准或認可。除官方資料中載明者外,嚴禁針對其他公司產品作出比較性聲明。
3.7 收入與生活方式的聲稱
關於收入與生活方式的聲明必須真實,必須反映典型合作夥伴的實際收入,且必須附上並符合最新的 Anovité收入披露聲明(IDS),並在聲明附近提供該聲明的連結或副本。 您必須說明實際成果因人而異,並取決於個人付出的努力與能力。您不得:預測或保證收入;將自身收入、付款紀錄、銀行或稅務紀錄作為招募工具展示;或使用非典型成果,亦不得在未提供法律要求的披露與佐證的情況下,使用「財務自由」、「保證收入」、 「被動/殘餘收入」或「辭職」等非典型結果或詞彙,除非已依法律規定進行揭露並提供佐證。
3.8 禁止透過獎勵購買及庫存裝載
嚴禁操縱獎金計畫。這包括「獎金購買」(招募虛構或不知情的成員、疊加註冊、使用他人識別碼購買,或僅為符合晉升資格或獲得獎金而購買產品)以及「庫存囤積」(購買超過您合理轉售或消費能力的产品)。 您在每次下單時,即確認已售出或消耗前次訂單中至少 70% 的產品。本公司有權核實轉售情況並查核相關紀錄。獲取獎勵的資格取決於向終端消費者進行的真實產品銷售。
3.9 核准聲明;稅款;保險
任何政府機關均未核准或背書任何直銷計畫;您不得暗示任何相反之說法。 您須自行承擔地方、州/省及國家層級的稅務責任;Anovité 將依照法律規定開立稅務表格(例如:在美國,當收入達到 600 美元門檻時,將開立 IRS 1099-NEC 表格)。我們建議您投保適當的商業保險。
4. 機密資訊與商業機密
家譜報告、下線與上線資料、客戶及合作夥伴的身分與聯絡方式,以及銷售量與績效資訊(以下統稱「機密資訊」),均屬 Anovité 的專有商業機密,僅基於保密原則提供予您,且僅限於建立及支援您自己的組織之用。 您不得將機密資訊用於任何其他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您自己的下線)披露;不得利用其與 Anovité 競爭;亦不得利用其招募或招攬任何合作夥伴或客戶加入其他計畫。這些義務在終止後仍將無限期持續有效,且您必須應要求歸還所有副本。 若非基於這些保密義務,本公司將不會提供此類資訊;任何違約行為將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並足以構成申請禁制令救濟之理由。
5. 禁止招攬、其他計畫與跨單位贊助
5.1 參與其他計畫
在任期內,您可從事與本業務無關的收入活動,但必須將任何其他直銷、網路行銷或競爭性產品活動與您的 Anovité 業務嚴格區隔,且不得向您的 Anovité 組織、透過該組織、在 Anovité 活動中,或於您用於 Anovité 的管道上推廣此類活動。 本公司可能會對高階領導者實施更嚴格的限制,因其依據《報酬計畫》或適用之《附錄》所載之職級,將獲取額外的機密資訊及報酬。
5.2 不得招攬
在任期內及任期結束後6 個月內(高階領導階層則為12 個月),您不得直接或間接招募或招攬任何 Anovité 合作夥伴、客戶或員工加入任何其他直銷或競爭性計畫。 「招募」包括任何誘使的嘗試,其中涵蓋間接接觸及透過社群媒體進行鎖定。由於業務範圍遍及各市場,此項限制在可執行的範圍內,適用於全國範圍以及 Anovité 營運的所有市場。
5.3 禁止交叉贊助與定向推廣
禁止招募或試圖招募已於其他贊助線簽訂《Anovité 合作夥伴協議》之個人或實體,亦禁止使用親屬姓名、實體名稱或任何詭計進行此類行為。 您不得詆毀其他聯名會員以誘使其更換贊助關係。對於任何不當發展之下線,其處置權完全由本公司自行裁量,且您放棄就該處置所產生之任何索賠權利。
5.4 贊助者變更;取消與重新申請
強烈不建議變更贊助關係,通常僅允許在首30 天內通報的註冊錯誤進行更正。否則,若要更換組織,您必須主動取消註冊,並保持完全停用狀態6 個月後方可重新註冊,而您的原下線成員將維持在原有的贊助線中。
6. 銷售要求
是否符合佣金、獎金及晉升資格,取決於是否達到《薪酬計畫》中規定的個人及組織銷售額要求,以及是否向終端消費者進行真實銷售。本計畫不設專營區域,亦無特許經營費。本公司有權審計帳戶及訂單,並有權在針對涉嫌操縱行為進行調查期間暫停支付佣金。
6.1 有效狀態與寬限期。
若您在連續五(5)週的期間內(即當前佣金週加上前三個佣金週)持有至少 50 PQV,則您在該佣金週中即被視為「活躍」。
6.2 交易量結轉。
只要您保持「活躍」狀態,各支線中未匹配的獎勵銷量將逐週結轉,且無上限。若您轉為「非活躍」狀態,您左右兩支線中所有累積但尚未兌現的獎勵銷量將被沒收(重置為零),且無法結轉至下週。 恢復「活躍」狀態後,您將能重新開始賺取獎勵並累積新的業績額,但已喪失的業績額將不會恢復。
7. 獎金與佣金
7.1 資格與付款
欲獲得收入,您必須為「活躍會員」且信用狀況良好。佣金將依照《薪酬計畫》支付;本公司得隨時設定最低支付門檻(目前為 5 美元),未達門檻之餘額將累積至達到門檻為止。接受任何佣金、獎金、獎勵或激勵,即表示同意受當時有效的《合約》約束。
7.2 調整、追回及退款
由於佣金是根據實際終端消費者銷售額計算的,因此當產品被退貨或退款時,相關佣金將被沖銷,並可能從當前或未來的佣金中扣除,或直接追回。 本公司得針對每筆有爭議的交易收取 25 美元的退款處理費,並從佣金中扣除該筆費用;若退款爭議未解決,將暫停相關帳戶。請於30 天內通報疑似佣金錯誤;若未於該期限內通報,本公司恕不承擔相關責任。
7.3 報告以「現狀」提供
成交量及族系報告雖被認為準確無誤,但均以「現狀」提供,不附帶任何保證;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公司對因依賴該等報告而產生的損失概不負責。若您對報告工具感到不滿,唯一的補救措施是停止使用該等工具。
8. 產品保固、退貨與回購
8.1 退款保證
Anovité針對您的首筆訂單提供30 天退款保證。若您對首筆訂單不滿意,可於訂單日期起30 天內申請全額退款。此保證涵蓋您首筆訂單的全部商品,包括任何套裝或產品組合,且您無需退回商品。 凡因產品本身存在品質瑕疵者,不論訂單類型為何,均符合退款或更換資格。運費及處理費恕不退還。法定取消訂單權及冷靜期權利(第 8.2 條),以及合作夥伴終止合約時的庫存回購條款(第 8.3 條)均同時適用;若法律有相關規定,則上述條款將被法定權利所取代。
8.2 法定冷靜期/撤銷權
客戶及(如適用)合作夥伴享有其所屬司法管轄區規定的取消訂單/冷靜期權利,該等權利可能超出上述保證範圍。您必須尊重這些權利,於銷售時點向買家說明相關權利,並提供符合規定的收據。具體期限載於第 10.5 條及各國附錄中。
8.3 終止僱傭關係時的員工庫存回購
終止合約時,您可退還過去6 個月內親自向 Anovité 購買的「可轉售產品」及銷售輔助用品,並獲得至少淨成本90%的退款(扣除運費及先前就該等商品已支付的任何佣金)。此回購權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屬強制性規定,且無論終止原因為何,均提供予所有合作夥伴。
8.4 所有退貨的處理程序
若申請「首次訂單滿意度退款」,無需退回商品:請於 30 天內聯絡客戶支援,退款將退還至原始付款方式(不含運費及處理費)。 若因產品品質問題提出申訴,客戶支援部門可能會要求提供合理的瑕疵證明(例如照片),在某些情況下,亦可能要求退回受影響的商品。 任何必須進行的實體退貨——例如根據第 8.3 條的「合作夥伴庫存回購」——均須取得客戶支援部門核發的退貨授權 (RMA),並須於指定時限內以原包裝寄回,退款將退還至原始付款方式。各市場的具體程序詳見適用的《國家附錄》。
9. 助理的職責
- 支援與培訓:贊助商應向其所屬組織提供真誠的支援及持續的培訓,且不得就必修的 Anovité 培訓收取費用。
- 保持資料最新:請確保聯絡資訊、地址及稅務資訊均正確無誤。
- 合規監控:採取合理措施,確保貴組織不會做出不當的產品或收入聲明。
- 通報違規行為:請以書面形式向合規部門通報疑似違反政策之行為,並附上相關詳情作為佐證。
- 請勿貶低他人:如有建設性批評,請以書面形式直接向公司提出,而非貶低 Anovité、其產品、計畫、員工或該領域的其他合作夥伴。
10. 國際與全球營運
10.1 市場必須正式開市
您僅可在本公司已正式宣布開放的市場中開展 Anovité 業務,且必須遵守該市場的《國家附錄》。 您不得在任何尚未開放的市場中銷售或運送產品、招募合作夥伴或客戶、舉辦會議,或進行任何其他商業活動——包括上市前或「預先招募」活動。此舉旨在保障每位合作夥伴平等的業務拓展機會,並確保本公司遵守當地關於註冊、產品、稅務及海關的法律規定。
10.2 居住地市場規則
您應依據所屬市場的《國家附錄》,在該市場內開展業務。向其他已開放市場銷售僅限於該市場《附錄》允許的範圍內,且絕不可向未開放市場銷售。 在當地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本公司可指定「種子」、「贊助」或「NFR(禁止轉售)」安排。
10.3 適用語言與譯本
本合約以英文發布。所提供的譯本僅供參考;除非《國家附錄》指定以當地語言版本為準(若當地法律有此要求),否則若出現歧義,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10.4 貨幣、定價、稅金與關稅
價格、交易量、費用及佣金均按市場分別訂定,並可能因市場及貨幣而異。您有責任遵守當地消費稅(增值稅/商品及服務稅)、進口關稅及海關規定。本公司得於必要時代扣或代繳稅款,並得按其合理訂定的匯率將佣金轉換為當地貨幣。
10.5 消費者冷靜期(摘要)
冷靜期及取消權因市場而異,並於各《國家附錄》中明確規定。下表僅供參考,屬非具約束力的摘要,供法律顧問核實及定稿之用——在獲得確認前,切勿以此為依據。
| Market / Region | Typical consumer cancellation window | Notes for counsel |
|---|---|---|
| United States (federal FTC Cooling-Off) | 3 business days for qualifying sales ≥ $25 (off-premises) | Plus state-specific direct-sales statutes; some states longer. |
| U.S. — select states | Up to 15 days (e.g., ND for some buyers) | Confirm AK, ND, MT distributor-specific rules. |
| European Union / EEA | 14 days (distance & off-premises) | Consumer Rights Directive 2011/83/EU; distributor-as-consumer analysis needed. |
| United Kingdom | 14 days | Consumer Contracts Regs 2013; trading-scheme rules also apply. |
| Canada | 10 days (varies by province) | Direct-sales legislation is provincial |
| Australia | 10 business days (unsolicited) | Australian Consumer Law; ACCC oversight. |
10.6 當地產品、標示與宣稱的合規性
產品必須符合該市場的註冊、成分、新型食品、標示及宣稱要求,方可在該市場銷售。各市場的核准產品清單及允許/禁止的宣稱內容,均載明於《國家附錄》中。您不得進口、重新包裝、重新標示或銷售未經該市場核准的產品。
10.7 交易模式、直銷及反金字塔式銷售登記
Anovité 將依照各市場的直銷、交易計劃及反金字塔制度之規定進行登記或通報,並可能加入當地的直銷協會及自律組織。您必須嚴格遵守上述規定進行營運。
10.8 反貪腐、制裁與貿易
您必須遵守反貪腐法律(包括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CPA)及英國《反賄賂法》)、經濟制裁及出口管制法律,以及反洗錢規定。您不得提供或接受不當付款,亦不得與受制裁之個人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11. 資料保護與隱私權(全球)
Anovité 及其合作夥伴會處理客戶、潛在客戶及其他合作夥伴的個人資料。您僅得在經營 Anovité 業務所需之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並須確保資料安全、尊重個人權利,且遵守所有適用的資料保護法律,包括:
- 歐盟/歐洲經濟區(EU/EEA):《一般資料保護條例》(GDPR);
- 英國:《英國一般資料保護條例》(UK GDPR)及《2018年資料保護法》;
- 美國:適用的州法律(例如加利福尼亞州的《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CCPA)/《加州隱私權法案》(CPRA))及行業規範;
- 加拿大:《個人資訊及電子文件保護法》(PIPEDA)及各省的同等法規;
- 其他市場:適用之《國家附錄》中列明的資料保護法(例如:巴西《一般資料保護法》(LGPD)、澳洲《隱私法》)。
就本公司與您之間而言,雙方將在《國家補充協議》中就適當的資料控制者/處理者或共同控制者角色,以及任何必要之資料處理條款達成協議。 終止合約後(參見第 4 節),您不得保留或使用族譜或客戶資料,必須尊重退出與刪除請求,必須遵守反垃圾郵件法規(例如:美國《反垃圾郵件法》(CAN-SPAM)、加拿大《反垃圾郵件法》(CASL)、 歐盟/英國電子隱私法規)以及「請勿來電」與電話行銷限制,並須立即向本公司通報任何個人資料外洩事件。
12. 紀律處分、爭議解決與救濟措施
12.1 紀律處分
違反本合約或適用法律者,本公司得酌情處以以下一項或多項處分:書面警告;要求採取矯正措施;罰款;暫停或剝奪佣金、職級或後台系統存取權限;重新分配或解除下線關係; 非自願終止合約;以及為尋求金錢賠償或禁制令救濟而採取的法律行動。在調查期間,本公司得暫停支付佣金。
12.2 合夥人之間的糾紛
合夥人應首先嘗試自行解決彼此之間的爭議,若仍有未解決事項,則應將其提交至合規部門;各方同意接受該部門的裁決,惟須符合下文所述的爭議解決條款。
12.3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美國基準)
對於美國的合夥人,本合約受猶他州法律管轄,不適用法律衝突規則,且爭議應依照下文規定解決。對於美國境外的合夥人,適用法律及管轄法院應以相關《國家附錄》所載者為準,該等規定優先於本節內容。
12.4 調解與具約束力的仲裁;集體訴訟豁免(在可執行的情況下)
除非適用法律另有禁止,否則無法透過非正式途徑解決之爭議,應首先提交調解,隨後提交至位於猶他州鹽湖城的美國仲裁協會(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依據該協會當時有效的規則進行具約束力的個別仲裁,且各方均放棄參與集體訴訟、團體訴訟或代表訴訟之任何權利。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尋求禁制令救濟,以保護機密資訊、商業機密或智慧財產權。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當事方向政府機關舉報相關行為或與其合作。
12.5 責任限制與賠償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公司對間接、附帶、衍生性、特殊或懲罰性損害賠償不承擔責任,且其總責任以過去 12 個月內支付予您的佣金為限。 您應就因您未經授權之陳述、您違反本合約或您違反法律而產生的索賠,向本公司提供彌償並使本公司免受損害。此等規定於合約終止後仍然有效。
13. 總則
- 完整協議:本合約構成雙方之間的完整協議,並取代先前的一切陳述。
- 轉讓: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且未滿足轉讓條件(良好信譽、優先購買權、合格受讓人、費用及任何等待期)之前,您不得轉讓或移轉您的業務;本公司則可自由進行轉讓。
- 繼承:若創辦人去世或喪失行為能力,該企業可由符合資格的繼任者接手,該繼任者須簽署新的協議並符合所有要求,且須提交適當的法律文件。
- 存續:第 3.4、4、5、8.3、11、12 及 13 條於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 通知:本公司可透過在官方網站或後台系統發佈公告、電子郵件或其他合理方式發出通知。
- 標題:標題僅供參考,不影響對內容的詮釋。
